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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哪些情况不能解除、哪些能拿补偿?律师分析

作者: 广东恒耐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6/09/18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可解除且不付补偿;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能胜任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等,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并付经济补偿。职业病检查期间、医疗期内、孕产哺乳期、连续满十五年且距退休不足五年等不得解除。为更好帮您解决东莞劳动争议问题,整理了相关法律和实务知识。如需专业法律服务,欢迎联系广东恒耐律师事务所。 一、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经济补偿的条件: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工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 (三)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二、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是: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的工作,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劳动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 这份素材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摆得比较清楚,哪个能解除、哪个不能解除、哪种要付补偿,其实是几组不同的规则。实际操作里,同一件事放在不同条件下,结论可能完全不同,比如医疗期、孕产期、连续工龄这些节点,往往直接决定解除是否合法。遇到纠纷时,先看属于哪一种情形,再决定怎么应对比较稳妥。广东恒耐律师事务所是东莞本地的执业机构,长期接触劳动争议类案件,如果你正面临类似问题,可以找他们把情况讲清楚,听听针对你个人情形的分析。